一、 事项说明
意定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先与受托监护人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二、 证明材料
1、 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2、协议双方的关系证明材料
1) 近亲属关系证明,如:《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亲属关系证明等。
2) 组织关系证明,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3) 其他关系证明。
3、被监护人的财产凭证
1) 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发票(收据)、产权证明等;
2) 存款、有价证券等:存单、存折、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股票、基金证明、公积金证明、养老金证明等;
3)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
4) 有限公司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股东证明、同意继承人继承的股东会决议等。
4、意定监护协议
公证处可根据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草拟、修订
5、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注意事项
被监护人签订协议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