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类公证
来源: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作者:精诚公证处管理员
时间:2020-12-10 11:04:13

一、    事项说明

现场监督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则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现场监督类公证,包括招标投标、拍卖、开奖、股票认购证抽签、有奖评选、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有价证券(国库券)销毁、商品抽样检测(调查)等公证事项。一般由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    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3)   若申请人已婚且配偶承担共同责任(配偶签署合同或协议),则配偶应一并办理公证,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6)   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同意的决议文件。

 

2、如监督之活动系须经批准的项目(如体育彩票、大型赛事等),须提交有关部门批文。

 

3、所监督的活动规则、方案及公告的方式等证明材料。

 

4、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注意事项

1、现场监督公证对开展活动的规则、程序有严格要求,为确保活动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需提前与公证机构沟通活动规则、活动流程等。

2、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规则与事先公布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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